政策解讀:一圖讀懂《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珠海、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省公路事務中心、航道事務中心、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事務中心、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團、港航集團、鐵投集團,廣州、深圳地鐵集團: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1月20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增強我省交通建設從業人員守法、誠信意識,引導我省交通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公路、水運和省管鐵路等交通建設領域的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含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監理、試驗檢測、工程咨詢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等有關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從業人員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如實、準確的評價。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審定并公布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
省級公路、航道、造價等事務性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全省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港口)、鐵路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項目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審核所轄項目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本項目參建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
各相關單位應做好交通建設項目從業人員信息的采集、審核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為交通建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錄入和公開平臺。從業人員信息采集應符合國家和省社會信用管理有關要求,從業人員信息經個人同意后錄入省級平臺,并告知相關采集內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交通建設主要從業人員包括主要管理和主要技術人員。
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機構、代建單位)或項目法人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如有)及以上管理人員;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總監代表、副總監;設計單位的項目設計負責人;工地試驗室(含監理、建設單位的中心試驗室)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從事第三方檢測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材料、設備供應等項目負責人;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專業分包、勞務合作企業的項目負責人。
主要技術人員包括:建設單位技術人員指項目質量、安全、計劃合約、資金使用等項目具體建設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指依法持有相應的職稱或專業資格證書(建造師以及安全、造價、試驗檢測等專業(執業)資格證件或行業認可的培訓證件)并從事施工活動的從業人員;設計單位技術人員指持有相關資格證書并從事具體設計工作的從業人員;監理單位技術人員指持有監理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試驗檢測技術人員指持有試驗檢測有關資格證書并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從事工程咨詢工作的項目技術人員。
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持從業資格證的監理和試驗檢測人員以及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從業人員須納入定期信用評價管理,其他技術人員由項目管理單位視項目管理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定期信用評價管理。
第七條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個人信用評價信息,以及與信用相關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在單位、資格及職稱證書、主要工作經歷、受教育情況以及個人信用評價等。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嚴格按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不得公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或者經本人同意的除外。
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息包括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信用很差、未發現不良信用行為等。
第八條 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期評價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業人員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為進行的周期性評價匯總,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二)動態評價是從業人員發生嚴重不良行為時,或者符合個人信用修復情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其信用評價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根據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情況,三年內(含信用評價當年度,以下同)個人信用綜合扣分評分小于1分的且當年度信用評價周期內無扣分的,認定為未發現不良信用行為。
對當年度信用評價周期累計扣分的總分值或三年內個人信用綜合扣分評分大于等于1分、但小于4分的從業人員,認定為信用一般。
對當年度信用評價周期累計扣分的總分值或三年內個人信用綜合扣分評分大于等于4分、但小于8分的從業人員,認定為信用較差。
對當年度信用評價周期累計扣分的總分值或三年內個人信用綜合扣分評分大于等于8分的從業人員,或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時,認定為信用很差。
第十條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的采信依據為:
(一)各級交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督查、檢查結果、審查(批)文件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以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以上采信依據以發文日期或認定時間為準,對存在不良行為且有充分證據材料的可以納入發現不良行為的評價年度進行評價,但針對同一不良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采信評價。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生不良信用行為或良好信用行為的,相關信用評價管理單位自收到從業人員有關信用行為的采信依據后,應按照從業人員相關信用評價標準通過省級平臺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因同一不良行為重復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其最嚴重情形或最高扣分值予以評價;因同一行為重復獲得獎勵或表彰的,按其最高榮譽予以評價。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與修復按廣東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交通建設從業人員個人信用評價信息與企業資質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相結合,鼓勵招標人將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應用于招投標。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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